绵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7/05/19 00:00:00  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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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绵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2016-2020年)
  
  为提升乡村教育水平,保障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5〕107号)精神,结合绵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一)注重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法治法规、民族团结、心理健康等教育内容融入乡村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培训、日常管理的全过程,推动师德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二)加大师德监督考核力度。健全学生、家长、教师、社会共同参与的约束机制,畅通师德监督举报渠道。将师德建设作为考核学校及主管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落实负责制和问责制。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师德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优评先、职务评聘等环节一票否决。
  (三)加强乡村学校组织建设。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乡村教师的生活与成长。开展“心系教育,情系绵州”党员教师示范活动,引导乡村教师争做师德模范。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为乡村教师身心健康提供服务。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一)实施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坚持统筹规划、优中选优,加大乡村教师补充力度,县域内新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在乡村学校任教不少于3年。符合《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14〕44号)规定专业、学历条件的教师,可按专业对口原则直接考核招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跨校走教模式,破解学科教师紧缺的矛盾,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规定课程。
  (二)实施农村特岗教师招聘计划。适当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规模,提高特岗教师招聘质量。严格落实特岗教师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其工资性补助标准,关心特岗教师工作与生活,稳定特岗教师队伍。
  (三)实施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积极申报省属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加强免费师范生就业管理,为乡村中小学补充“一专多能”的优秀教师。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实行定向协议服务,强化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
  (四)实施名优教师乡村支教计划。充分发挥名优教师作用,县市区可聘请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学名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顶岗实习计划。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到岗学费奖补机制,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鼓励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教育发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高等师范院校合作,每年组织师范专业学生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一)依法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各县市区要严格按岗发放,并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分设档次和具体标准,重点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和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二)加快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鼓励当地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建设公租房。
  (三)大力实施乡村教师关爱工程。乡村教师夫妻双方在同一县域内任教的,离家较近一方所在学校可申请将另一方选调到该校工作。在现行制度构架内,按规定做好符合条件的贫困乡村教师家庭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乡村教师进行一次体检,对于艰苦边远乡村学校,可组织专家到校巡诊。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对生活困难的乡村教师家庭给予帮助。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捐助资金,用于帮扶贫困乡村教师。



  四、加强乡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
  (一)科学核定乡村学校教师编制。充分考虑村小(教学点)、寄宿制学校尤其是边远贫困乡村学校的特殊实际,教师编制配备予以倾斜,村小和教学点的教职工编制可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二)实行乡村学校编制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乡村中学教师超编较多的县市区,可安排部分中学教师转任小学教师,逐步实现县域内教师结构平衡。
  (三)从严管理乡村学校编内教师。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抽(借)调乡村学校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
  (四)依法依规聘用编外教职人员。乡村学校确需增加教职工但在现有编制总额内无法解决的,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补充编外专任教师、工勤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乡村寄宿制学校的生活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可按每100名寄宿制学生配备1名生活指导教师的标准临时聘用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使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五、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
  (一)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评聘标准条件。探索体现乡村中小学教师“一专多能”特点的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办法,评聘乡村教师职务注重师德表现、工作实绩、一线经历和教育教学能力,不作外语成绩和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二)实行乡村教师职务评聘倾斜照顾。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以及由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彝2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从教以来应有2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应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三)提高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乡村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可分别按不超过15%和45%的比例设置,乡村初中副高级和中级岗位可分别按不超过20%和45%的比例设置。
  (四)优化乡村教师竞聘上岗具体条件。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乡村教师,本单位设置的相应层级内部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可直接竞聘本层级内部最高等级岗位。对符合学校岗位具体条件,在乡村学校连续工作20年及以上,或在乡村学校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竞聘同一职务层级内部上一等级教师岗位时,可不受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六、促进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一)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长3年为一个任期,在同一所学校满3个任期的一般要交流。凡在城镇中小学任教满9年的教师,应向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城镇学校教师提拔任校级领导干部的,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校长教师交流在每年暑期前,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按规定实施。
  (二)改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模式。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需要统筹实施派遣任教。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对口支援、名优教师送教、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三)实施乡村学校支教计划。分学科组建市县两级乡村教师专家服务团队,开展送教下乡、定点帮扶和教学研究,推广运用教育教学成果。选派城镇学校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帮助转变教育教学理念、更新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提升乡村教师专业水平
  (一)构建乡村教师培训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落实乡村教师培训经费。积极整合进修校、教研室、电教站等培训资源,形成高校、培训机构和学校一体化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构建国内各类培训机构、市县培训机构立体培训框架,建强县级乡村教师培训团队,推动乡村教师区域研修与校本研修常态化。
  (二)创新乡村教师培训模式。建立与发达地区对接的教师培训信息化平台,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共享。积极推进“互联网+教师培训”模式,形成全市一体化的研修公共服务体系。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送教下乡、网络研修、短期集中、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拓展乡村教师培训内容。发挥“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培养一批“双语骨干”教师;分类分层实施乡村教师校长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确保全体乡村教师完成规定的继教学时。大力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到2017年底前每人完成不少于50学时的培训目标。实施乡村教师拔尖人才培养计划,通过重点培养、定点帮扶的方式,到2020年底前培养100名市级乡村教学名师、1000名第三批乡村骨干教师,力争每个县市区有1名以上乡村特级教师。
  八、增强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
  (一)加大乡村教师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教师节、纪念日等重要时节,广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激励乡村教师强师德、扬师表、作贡献。市每两年开展一次“十佳乡村教师”评选活动,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开展优秀乡村教师评选工作。市教体局建立乡村教师先进典型数据库,每年更新完善一次数据对象,评选表扬优秀乡村教师或宣传报道乡村教师典型时,数据库中的人选列为重点对象。
  (二)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格审查和人员申报工作。市级以上评选表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先进个人时,将乡村教师表扬名额单列,且不少于评选表扬总名额的50%。
  (三)实施乡村教师专项奖励。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终身在乡村学校从教的教师,县市区可以一次性发放慰问金。
  九、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把落实《实施细则》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指标体系接受市政府考核,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县级领导分片包干制和部门定点联系制,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改、财政、编制、人社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强化经费保障。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教育经费优先投向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力综合城乡师资水平差距,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三)建立督导机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约谈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积极改革创新、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和乡村(乡中心区、村庄)学校,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请各县市区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本地具体措施报市教体局,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