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工[1994]38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出国探亲假和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的工资计发问题,在国家未作出规定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公派出力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出国探亲三个月以内其工改后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薪。
2、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暂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本地区和本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四、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摘录)》(国发[1981]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1]8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88]教外综字0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印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川侨会这[83]第03号)等文件,凡本通知未涉及调整、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均继续执行。
五、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等问题,分别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川人工1994]8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工[1994]1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下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