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绵阳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绵阳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中级职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五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和《绵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正确的职业操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六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
第七条高级中学教师应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应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达到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教研机构人员应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不同学历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务: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
(四)大学本科毕业未取得学士学位或双专科毕业,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或任教满4年期间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五)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6年,或者任教满5年期间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者任教满4年期间有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六)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7年,或者任教满6年期间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者任教满5年期间有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2005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和中学语文教师应取得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证书,其他中小学教师应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九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规范性学时不少于43学时)。
第十条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少于2年且经考核合格。具备博士学位的教师,或未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2000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城区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乡镇学校任教的经历;199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城区学校教师,在2019年1月1日后评聘一级教师职务,应具备支教工作经历。未承担支教任务的民办学校教师,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可不作要求。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带学生实习实践可作为支教经历。同等条件下支教时间长的教师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十三条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公示后无不良反映。兼任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后勤保障、党务群团等工作的教师,兼任工作的考核结果也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三章业务条件
第十四条履行育人职责,关注全体学生,能与学生及家长进行有效交流,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五条教学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独立掌握本学科课程标准、教材内容、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形成一定教学特色。教学效果较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第十六条专任教师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研人员完成一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不少于80课时。
第十七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初中以下学段示范学校教师,培养指导三级教师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奖励。教研机构人员培养指导本学科教师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第十八条乡镇学校教师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城区学校教师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教研人员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九条乡镇学校教师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至少有1项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在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文章,或公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1部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条城区学校教师应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至少有1项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在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文章,或公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1部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一条市县教研人员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教学科研成果至少1项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公开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2部以上。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教师,在岗位设置限额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和职务层次的限制破格推荐评审教师职务。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一级教师职务:
(一)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二)国家优秀设计奖四等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主要设计者。
(三)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四)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级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本地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较大作用。
(五)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一级教师职务:
(一)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县级课题不少于2项。
(四)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起到重要作用。
(五)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荣誉称号。
第五章答辩
第二十五条答辩重点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基础、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对任教学科发展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应参加答辩而未参加者或答辩不合格者,不得通过其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
(二)《教师法》实施以前已取得教师资格,但不具备规定学历;
(三)未评聘过教师职务直接申报评审;
(四)评委会及学科组根据情况要求答辩。
第二十七条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答辩:
(一)初级中学教师经过大学专科以上层次、高级中学教师经过本科以上层次本专业培训进修,时间满1年且有结业证明;
(二)通过本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取得小学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毕业证书的人员申报评审小学语文、小学数学、中小学政治以外学科(专业),或取得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证书的人员申报评审非幼儿教师系列职务,按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不相近)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省内成人高等教育第二专业专科毕业的教师,系2004年春季以前入学的,执行川教成〔1998〕30号、川教成〔1998〕51号文件规定;之后入学的,不再认定为双专科学历参加教师职务评审。第三十条按新取得的较高学历学位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时间只能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如按原有学历学位评审教师职务,可将取得较高学历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离职学习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第三十一条兼任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后勤保障、党务群团等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必须任教申报对应学科的课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2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
第三十二条校级干部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其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一级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中小学校长评聘一级教师职务,应参加校长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2003年以后到平武县、北川县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该类地区评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第三十四条农村教师和平武县、北川的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职务时,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三十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业务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教师职务:
(一)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二)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条件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相关术语和概念的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市均指绵阳市,城区指绵阳市政府所在城区和县级政府所在镇,乡镇学校指非城区中小学,平武县、北川县所属中小学均可按乡镇学校对待。以上、以前、以后等均含本级(项),涉及时限未特别说明的均指任现职以来。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担负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工作,教师对学生进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等方面教育和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社会活动等,都应作为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不含社会机构和各种学会、协会),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四、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申报者须独力完成或主研人员)。同一项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不重复计算。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或公开交流发言,须提供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论文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申报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论著或教材(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章节内容)。
六、奖励指按规定由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
七、荣誉称号指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荣誉称号。